2021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在搬进小区车库时不小心掉进了6米深的通风井,导致骨折受伤。之后,他向房山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总额超过11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公共场所管理员责任纠纷,判决物业公司 ...
2021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在搬进小区车库时不小心掉进了6米深的通风井,导致骨折受伤。之后,他向房山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总额超过11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公共场所管理员责任纠纷,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事发当天,30岁的张先生驱车前往房山区良乡朋友家,将车停在地下车库。晚上9点左右,张先生得知他的车占用了社区所有者的停车位,并将车移到了地下停车场。由于不熟悉社区地下停车场的地形,在寻找地下室出口时,一只脚空,掉进6米深的井里,导致腰椎和肋骨骨折。 张先生认为,从地下停车场到道路大门有一口6米深的井,但没有防护措施。作为管理员,物业公司知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在一个特别大的地下停车场里,没有管理者,导致找不到能问路的人。我尽力找到通往道路的道路,但这是一条“断头路”。所以,被告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事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对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该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先生的要求。首先,张先生是一个成年人,有足够清晰的想法来识别通往社区的大门;其次,在道路堵塞的前提下,张先生没有按照车库的指示标志行走,强行打开胶水和长期关闭的木门,导致摔倒和受伤。因此,张先生自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要求,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活动策划人未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受伤的地点是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库,坠落的通风井属于公共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虽然通风井外有一扇木门,但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张先生打开木门,掉进了通风井。该物业公司表示,木门是用泡沫胶密封的,张先生被迫打开木门,但根据常识,确保门不能打开的有力措施是锁定,而不是抹胶。 因此,物业公司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未履行应有的安全义务,对张先生的伤害应承担责任。 同时,贴在木门上“这扇门是关着的,禁止打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张先生应该知道这里不能通过,仍然打开门,造成自己的伤害有过错。 在审判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张先生在事件发生时喝酒,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拒绝接受;此外,对于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其目标尚不具体。管理员采取的措施不仅要确保人们有清醒的意识,而且要采取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张先生80%的合理损失,张先生应独立承担20%的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3万元以上的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现场环境和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进行不规则、多方向的维护和管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现场,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安全保障,避免发生事故。同时,作为广大群众,我们应该做出与识别能力和智商能力相对应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意识,不要因疏忽而造成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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