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车小黄码 首页 新闻频道 挪车资讯 查看内容

收集挪车电话犯罪,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吗?判了

2024-7-22 09:03

收集挪车电话犯罪:一种日益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引言 近年来,收集挪车电话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骚扰、恶意报复等行为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



收集挪车电话犯罪:一种日益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引言

近年来,收集挪车电话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骚扰、恶意报复等行为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和法律,更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应当引起广泛关注和警惕。

二、犯罪行为分析

  1. 收集挪车电话的途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如网络搜索、广告推销、社交媒体等,非法获取他人的挪车电话号码。
  2. 骚扰行为:收集到的挪车电话号码被用于各种形式的骚扰,如电话轰炸、短信骚扰、恶意威胁等,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慌。
  3. 恶意报复:有些人利用收集到的挪车电话号码进行恶意报复,如恶意破坏车辆、涂鸦车辆等,给车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收集挪车电话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外,这种行为还会对受害人的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呼吁与建议

  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市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利,不非法收集、使用挪车电话信息。
  2. · · 关注微信公众号:挪车小黄码 · 官方免费领取:挪车码,车主双方虚拟号码,隐私保护,拒绝骚扰,违章查询,免费使用!--挪车电话? 官网:https://www.nuoche.cc/ · ·

    收集挪车电话犯罪
  3.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收集挪车电话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4.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市民应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挪车电话号码,发现类似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收集挪车电话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权利。我们应共同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监管,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吗?判了

众所周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长距离行驶

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

构成犯罪吗?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01: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02: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又免于刑事处罚?

解析: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综合:豫法阳光、河南省嵩县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挪车小黄码的观点和立场,侵权之处联系我们即时删除,谢谢关注。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 产品列表

    挪车小黄码 挪车平台加盟 免费在线发稿
  • 免费领取

    电脑端领取 手机端领取 在线生成 邮寄方式
  • 问答社区

    问题反馈
  • 关于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关注微信公众号
    挪车小黄码
    找客服

关注微信公众号

挪车小黄码 找客服

扫码挪车_挪车二维码_挪车小黄码-不再车牌号查挪车电话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2020-2030 Company. 版权所有:南阳市概念传媒有限公司 豫ICP备1802016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