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得好。然而,北京市房山区有一对邻居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两人你来我往的言辞越来越激烈,一方因情绪过于激动,竟在吵架半小时后突然死亡。所以,和死者争吵的邻居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 ...
老话说得好。然而,北京市房山区有一对邻居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两人你来我往的言辞越来越激烈,一方因情绪过于激动,竟在吵架半小时后突然死亡。所以,和死者争吵的邻居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纠纷引起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赔案件,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当事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有过失,判决该吵闹者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2万元。 移动问题一方因争议一方死亡而提起诉讼。 2010年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经商。为方便起见,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子。三天后的晚上,由于王某将自己的货车停在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他所有的货车搬走。王某心里生不满,以为自己把车停在了三天,一直没有人告诉他禁止停车的地方,遂和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吵架双方言辞激烈,经周围群众劝解后,于某离开争执地点,回到自己的房子。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再次来到某家房屋的门口继续吵闹,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的群众劝解后离开。随后,王某又多次回到某家门口大吵大闹。半小时后,于某在家中被发现死亡。于某的死因经医院确诊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故发生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服从停车管理,将面包车停在了路边,并将其停在了路边,并将车停在了路边,并将车停在路边。 针对于某家属提出索赔要求,王某拒绝赔偿,认为自己是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的,之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既未侵犯某一人的生命权,更未实施侵害某一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更未实施殴打甚至杀害,与其无因果关系。由于它对整个事件没有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调取给公安机关的录像显示,于某和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在画面中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了争执的地方。接着,王某在某门前继续大声喧哗,并未将手指停在屋内,画面显示他情绪激动,经周围多人劝解后离开。其后十分钟,王某连续三次到某家门前大声喧哗。 另,于某爱人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称,于某十年前患有冠心病,现在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但平时身体一直很健康。事故发生时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表示,于某和王某吵架时,双方言辞都很激烈,骂人的话,说得都很过激。 自我病虽是主因过激的言行也有过错。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对于某一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于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第一,于某在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过争执,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录像和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前,王某曾多次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在此过程中多次发生口角,导致双方争执。尽管王某对某一心脏问题并不知情,但应认识到自己骂人的行为明显不当,并能判断出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这一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某房屋外大声喧哗,应认识到自己骂人行为明显不当。 第二,据医院诊断证明记载,于某因心源性猝死而死亡,其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相隔不到一小时,可证实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其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于某死亡与其死亡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王某和于某并没有身体接触,一般的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产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尽管言行不当有过错,但其本身并不具有侵害自己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仍是其自身的疾病。并且于某知道自己有心脏病史,应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自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由王某对某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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