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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挪车发生纠纷,因醉驾挪车9米被处罚,司机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24-4-22 06:00

文章标题:《酒驾挪车发生纠纷》 一、背景 酒驾挪车纠纷,即醉酒驾驶者试图通过挪动车位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在挪车过程中与对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种纠纷由于酒



文章标题:《酒驾挪车发生纠纷》

一、背景

酒驾挪车纠纷,即醉酒驾驶者试图通过挪动车位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在挪车过程中与对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种纠纷由于酒后驾车引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得到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现象分析

近年来,酒驾挪车纠纷的发生频率有所上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醉酒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力度不够。此外,社交媒体的发展也使得这类纠纷更容易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介绍

某日,李某醉酒后尝试挪动车位,因操作不当与张某的车发生刮擦。双方在现场发生争执,最后报警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引发更大矛盾。最终双方协商解决,张某承担了部分修理费用。

四、危害性

酒驾挪车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酒后驾车容易导致操作失控,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酒后驾车者的不负责任态度也可能引发公众不满,破坏社会和谐。

五、解决建议

  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3. 提倡理性文明驾驶,倡导大家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安全;
  4. 社交媒体平台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防止此类事件被炒作;
  5. 对于此类纠纷,建议双方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六、总结

酒驾挪车纠纷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倡导理性文明驾驶等多方面措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春季守护行动|停车起纠纷,男子醉驾挪车被举报

5月8日凌晨1时23分许,东莞交警厚街大队接报,在陈屋社区松山路,一男子因停车发生纠纷,被举报酒驾挪车。接报后,执勤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对涉嫌酒驾挪车的驾驶人唐某送院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经调查,5月7日晚,唐某与朋友宵夜期间喝了四瓶啤酒。宵夜结束后,唐某呼叫代驾人员驾车返回住所。代驾人员将其送达目的地离开后,唐某自行酒后驾车挪至店面门口停放,挪车期间,唐某与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争吵,最终被电动自行车车主举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东莞交警提醒,防范酒驾醉驾,最保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驾驶员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因醉驾挪车9米被处罚,司机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与违法性众所周知

但若喝酒后找朋友开车

因朋友车技问题

自己代为驾驶约九米

此行为是否当罚?

海宁一司机就此与

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争议

继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海宁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结束饭局后,朋友章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让章某送他回家。双方在某小区碰面后,由章某行驶车辆准备驶离小区。

在遇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就下车代为行驶。约行驶9米后,双方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3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钱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虽撤案了

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

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

于是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原告钱某认为

他实施驾驶的行为在小区内部,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而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自己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接送,无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被告交警支队辩称

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原告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原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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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挪车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案涉证据看,原告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原告已察觉自己中午摄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时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但在章某难以转弯时,原告并非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

但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原告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原告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原告仍为了方便而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本案原告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或者联系车主挪车等安全的方式,任何人都不应该自认为情节轻微,而实施违法行为。事实上,原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其行为并不轻微。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当事人确实已经意识到酒驾的危险性故找朋友接送,原告仅代为转弯亦事实清楚,因为刑事追责的谦抑性,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原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同时晚上、弯道、开放式小区几个因素都反映着原告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告在完全可以采取下车予以指挥的方式下,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法官再次提醒,当事人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而难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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